1. 一般资讯 ▼
2. 可获豁免缴付飞机乘客离境税的豁免类别 ▼
直接过境乘客/转机过境乘客,即乘搭飞机抵港,不经过入境检查,并于其后乘坐飞机离开香港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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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天内* ,不论在离港前有没有经过入境检查,乘搭飞机抵港**及其后乘搭飞机离港** 的乘客。
* 「同一天内」指同一历日,即香港时间于 00:00 至 23:59内。
** 指飞机预定抵港及预定离港的时间。
符合以下说明的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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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以下其中一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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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获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批准在该地方与香港国际机场之间行驶并取道港珠澳大桥的车辆,或乘搭获机管局批准在该机场的客运码头碇泊的船舶,抵达该机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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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达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然后直接转乘获机管局批准在该口岸与该机场之间行驶的车辆,由该口岸前往该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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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乘搭飞机离开香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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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开香港前的所有时间,均停留在《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1)条所界定的限制区内。
(于跨境渡轮码头或香港国际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已领取退税券的乘客,若没有在转机当日前往香港国际机场海天客运码头退款柜台取回税款,请直接联络有关航空公司取回税款。如当日并没有领取退税券,请向民航处申请退还税款。)
因《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190章) 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 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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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以下类别的乘客 —
- 《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第2条所指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属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
- 受雇专为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或领事馆职员提供私人服务者,而他们是有关领事馆所代表国家的国民,并纯粹由于提供上述服务而被带来香港;或
- 因《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的实施而有权获豁免缴付税款的乘客。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委派的具有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国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办事处的主任和人员,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国际结算银行亚太区代办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及世界银行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私营发展部办事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处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构成他们同一户口之家属。
3. 退还税款 ▼
4. 所需证明文件 ▼
5. 防止贿赂 ▼
任何人于与民航处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均不得向民航处职员提供利益;否则,即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条及/或第8条,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