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資訊 ▼
2. 可獲豁免繳付飛機乘客離境稅的豁免類別 ▼
直接過境乘客/轉機過境乘客,即乘搭飛機抵港,不經過入境檢查,並於其後乘坐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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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天內* ,不論在離港前有沒有經過入境檢查,乘搭飛機抵港**及其後乘搭飛機離港** 的乘客。
* 「同一天內」指同一曆日,即香港時間於 00:00 至 23:59內。
** 指飛機預定抵港及預定離港的時間。
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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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以下其中一類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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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批准在該地方與香港國際機場之間行駛並取道港珠澳大橋的車輛,或乘搭獲機管局批准在該機場的客運碼頭碇泊的船舶,抵達該機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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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然後直接轉乘獲機管局批准在該口岸與該機場之間行駛的車輛,由該口岸前往該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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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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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開香港前的所有時間,均停留在《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2(1)條所界定的限制區內。
(於海天中轉大樓、中國內地口岸或澳門口岸辦理登機手續時已領取退稅券的乘客,若沒有在轉機當日前往海天中轉大樓的退款櫃檯取回稅款,請直接聯絡有關航空公司取回稅款。如當日並沒有領取退稅券,請向民航處申請退還稅款。)
因《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 或《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 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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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以下類別的乘客 —
- 《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條所指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屬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除外)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
- 受僱專為駐香港領事館的領事或領事館職員提供私人服務者,而他們是有關領事館所代表國家的國民,並純粹由於提供上述服務而被帶來香港;或
- 因《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的實施而有權獲豁免繳付稅款的乘客。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委派的具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國籍且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辦事處的主任和人員,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國際結算銀行亞太區代辦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處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的委派代表且不具有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構成他們同一戶口之家屬。
3. 退還稅款 ▼
4. 所需證明文件 ▼
5. 防止賄賂 ▼
任何人於與民航處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均不得向民航處職員提供利益;否則,即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條及/或第8條,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6.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